消防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开展消防设施维保业务?
- 发表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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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日新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消防检测、消防维保、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对于消防维保行业的从业者经常会有疑虑,消防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承揽消防设施维保业务呢?根据2016年1月14日开始施行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以下简称《136号令》),以及应急管理部2019年8月29日印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以下简称《从业条件》)进行如下解读和分析。
1、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136号令》章总则中的第二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义,即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从业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2、关于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136号令》章总则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从业条件》第二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3、《从业条件》明确规定了从事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的从业条件,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面积、配备设备要求、从业人员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等。
4、《从业条件》第八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5、《136号令》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资质许可已经取消,现在应为“不符合从业条件”),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出,消防施工单位若从事消防设施维保活动即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并应符合《从业条件》规定的要求。同时该单位还应将单位基本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开展维保服务的项目情况录入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否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惩处。
但也有例外情况。《136号令》第七章附则中第五十五条规定: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消防施工单位在所负责施工的项目竣工后、保修期结束前,对该项目提供消防维保服务的,可以不用符合上文提到的《从业条件》中的要求。
综上,消防施工单位若要从事消防设施维保活动,必须要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要求,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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